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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09 10:47 |  来源:湖北工会网

鄂发〔1999〕14号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若干意见

(1999年8月7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现就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自觉性

1.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工人阶级作为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国家的领导阶级,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保持稳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忽视工会工作就谈不上依靠工人阶级。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和工会组织,要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国家长治久安、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2.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之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重要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行政领导要在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导、保护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使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3.职工是企业改革发展的主体和主力。依靠职工办企业的主要标志是:政治上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形成职工当家作主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2)制度上切实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对企业实行有效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3)经济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生产环境、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不断得到改善;(4)重视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素质,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科技、尊重人才和尊重职工劳动创造的良好风尚。

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一个坚定不移地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领导班子

4.要按照中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选拨配备好企业领导班子,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坚持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并把是否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评先的重要内容和标准,推动企业制定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把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5.企业党组织要协调好企业行政与职工、企业行政与工会的关系,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厂长(经理)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工会要教育职工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有效机制

6.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国有企业、公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

般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或职代会、股东大会并存制。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兼行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能,企业工会是工作机构。在选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讨论决定投资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实行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的表决方式。

其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也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劳资协商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通过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反映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与要求。

7.在企业改制改组中,企业的重大资产核定和财产清查工作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的改制方案及章程必须提交全体职工讨论,由职代会审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职工代表同意方能通过。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须附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同时,在筹集股金时应尊重职工意愿,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企业不得以未入股为由任意降低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停缴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金等国家规定的费用或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兼并、联营、租赁、破产、拍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8.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公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要在企业党委的主持下,由工会组织提名。并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职代会推选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9.建立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国有企业、公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坚持职代会每年民主评议一次企业领导干部的制度,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聘任或解聘)、奖惩企业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民主评议必须有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凡在民主评议中得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超过半数以上的干部,经组织考核认定后,不得任命使用,并分不同情况给予诫免、降职、免职处理。

10.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企业内部重要的改革改制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合资引资方案,企业的工程招标,大宗物资的采购,领导干部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工资、住房分配,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等职工关注的厂务热点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让职工知情,接受职工监督。

l1.逐步建立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的制度。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经营者的产生和变更,要充分征求多数职工的意见,做到民主推荐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相结如国有中小型企业,应加快推行由职工民主选举经营者的制度;城镇集体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经营者与管理人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或聘任总经理。

四、依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2.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所有企业都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企业凡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形平等协商要充分反映和表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式予以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工会与企业行政要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联合捡查。并向职代会报告,保证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新经济组织和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可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13.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县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各级工会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4.各地要建立起由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经济综合部门(或行业生管部门)三方共同调节劳动关系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仲裁组织,使劳动关系调整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企业要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成员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5.建立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公开、公正的分配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企业的分配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监督落实,逐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分配应向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生产一线的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经营者的劳动报酬要与经营成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工资增长挂钩,并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不得随意压低、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16.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在制定减员增效、岗分流的方案时,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经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讨论通过。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履行申报备案手续,同时必须制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和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要实行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为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兴办的各类企事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资金、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要教育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提倡和大力支持下岗职工依靠自己的力量就业创业。

17.积极推进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制度的改革。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要切实关心困难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通过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等制度,支持工会办好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解困贸易市场,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住宅合作社、职工互助与互济事业,建立包括企业、工会、职工个人和社会多渠道来源的送温暖基金,逐步形成以送温暖工程为载体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要加大对职工失业保险、基本生活等费用的收缴、发放的监督管理,接受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

18.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支持工会代表职工依法行使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力,参与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搞好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改善女职工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五、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9.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教育职工,引导职工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20.坚持引导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活动,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搞好"三改一加强",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21.动员职工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要加强职工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引导职工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切实做好职工技术能手的评选和工人技师(包括助理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核评聘工作,加快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22.夫力宣传职工中的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与先进事迹,展示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光辉形象,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党在职工特别是产业工人和科技人员中的工作,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一线优秀工人入党,充实生产一线党组织力量。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从优秀工人中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政府(或行政)津贴。同时,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参政议政,对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大专院校和各级党校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3.企业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会的汇报。及时研究工会提请讨论的重要问题,认真解决工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行政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政策和措施时,必须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三吸收同级工会参与其专门机构和参加会议,切实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24.要认真落实中发〔1981〕24号、中发〔1989〕12号和鄂办发〔1997〕3号文件精神,按企业党政副职的要求选好配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同级党委,设常委的应进常委。工会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一般不要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要保证工会应有的编制、机构和活动的开展。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大、中型企业设专职工会主席。小型企业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会干部,要保证他们每周不少于四小时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要支持工会同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的现象,应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鉴于目前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现状,企业工会主席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与企业党政负责人一样对待。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专职委员离任后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安排其工作。

25.企业“三改一加强”中,工会组织的建立要与企业机构重组同步进行,任何企业都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组织与其他部门合并。对已撤销、合并工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积极探索新经济组织的工会领导体制,加强乡镇、街道和新经济组织相对集中区域的工会建设和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及经贸、乡镇企业管理、工商和劳动部门,在审查或批准企业有关合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对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和阻挠工会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

26.企业行政要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须将拨交工会经费列入承包、租赁合同。企业行政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工会开展活动经费不足时,行政应给予补助。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职工教育、困难救济等项活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证。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企业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事业的隶属关系。破产企业应将界定清产后属于工会所有的经费、财产,移交上级工会。

27.企业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全面履行好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社会职能,积极开展企业需要、职工拥护的活动;及时向企业党政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竭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各地各产业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服务,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本地本产业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以不断推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28.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加强对企业工会的领导。同时,要支持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管理好工会干部工作。各级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召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问题的会议,制定相关文件时,应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一要通过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所反参与映的企业职工群众的有关问题,为发挥工会的民主参社会监督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29.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坚决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和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30.各地应依据本《意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集体和公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也原则上适用于新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