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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11:21 |  来源:湖北工会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文件(鄂办发〔2018〕36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

关于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

2018年10月8日    

省总工会关于推进

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

工会改革创新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会改革落实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坚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改革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依法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普遍设立工会组织,配备专职工会工作者(含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着力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符合基层实际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新格局,切实承担起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在奋力谱写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中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职责定位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是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具有“桥头堡”的重要作用,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要求,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组织区域内基层工会大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引导职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在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多作贡献。

(二)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推动同级党(工)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建立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内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工作视察等活动,主动配合政府行政执法,推动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昀共性问题。

(三)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出实招,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高度重视职工的多样化需求,不断拓展职工成长成才空间,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四)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大力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区域内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加强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整合工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志愿者等力量,壮大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等队伍。督促区域内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托区域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立服务职工平台,为职工提供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心理疏导、信访接待、政策各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调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加强区域职工服务中心(站)和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调处工作,建立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制度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夯实工会基层基础。指导区域内基层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职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指导基层工会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力争区域内基层工会基本达到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的“六有”目标。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工会专兼职工作者,加大对专兼职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力争把专兼职工作者培养成为热爱工会工作、关心职工群众、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人才。

三、组织体系

(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1.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可以是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四种形式。职工人数较少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医(工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安排。已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内企业数和职工数增加并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规范建立工会联合会或总工会。

2.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和总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依法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也可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应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3.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区域内社区(村)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组织网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建立的社区(村)工会组织,应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的全覆盖。

(二)加强工会组织管理

1.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工)委领导为主。区域内所餍的基层工会,实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与基层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基层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其中,所属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统一管理。

2.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内已有上级主管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原领导体制不变,也可以由有管理权限的上一级工会进行组织关系调整。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合并或撤销,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程序。

(三)加强工会干部配备

1.积极推动设立总工会的乡镇(街道)落实《省委办公厅转发<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47号)精神,推动开发区(工业园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53号)精神,加强王会干部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2.拓宽工会干部选拔渠道,开展工会干部“专兼挂”试点,推进工会干部队伍管理创新。主动与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将工会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纳入各级党委组织人事工作总体安排,扩大工会干部跨系统多岗位交流。省、市、县工会干部,可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挂职。各级地方工会干部,可以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规模以上企业工会挂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协理员,可以兼任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按规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探索“工会组织十职业化工作者十志愿者”模式,通过聘用职业化工作者、招募志愿者、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工作力量。

3.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精神,选优配强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熟悉基层情况、热爱工会工作、深受职工信赖的干部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市、县三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支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在同级党(工)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党(工)委的沟通协调,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建立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地方党(工)委建立研究工会重大事项等制度,争取地方党(工)委在每届任期内召开党的工会工作会议,统筹解决工会组织建设、干部配备等问题;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领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依法依章程按期换届选举。

(二)加强经费人员保障。省、市、县三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力量配备向基层倾斜力度,推动解决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不足、人员缺乏的突出问题。省总工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补助;对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逐步实行经费分成;调整经费分成比例,将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增加到60%。省总工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协理员岗位补助;采取“专兼挂”等方式和开展“联帮促”等活动,推进工会机关干部到基层锻炼和下基层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市、县两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指导服务力度,制定相应的经费和人员保障办法,在年度本级经费预算中通过转移支付、项目化管理及定额补助等方式,将工会经费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倾斜,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按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不具备开设独立账户条件或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其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代管,实行活动经费预算审批和费用审核报销制度。同时,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

(三)加强政策措施保障。省、市、县三级工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围绕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完善工作评价、目标考核、监督激励等措施。以工会工作覆盖面、工会组织凝聚力、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作为主要考评内容,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目标考核相关制度。精心培育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典型,总结推广各类鲜活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市、州、县要制定本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亲报上一级工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全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改革于2019年6月底完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