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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10:23 |  来源:湖北工会网

鄂工办〔2020〕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

《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协理员管理办法或细则,并及时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协理员作用,提升县级以下工会工作水平,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由各级总工会依照有关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协理员主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国营农场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

第三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部分国营农场工会原则上可以各设置1个协理员岗位。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本地协理员岗位进行调配。

第四条 协理员专职从事以下工作:

1.指导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

2.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

3.完成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派协理员承担工会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理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组织实施。

经省总工会批准,市(州)总工会可授权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市(州)直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选聘的有关工作。

因协理员离职、解聘导致岗位空缺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及时完成补聘工作,并将补聘结果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初次选聘的协理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同等条件下,有工会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各级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工会担任协理员。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就协理员选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协理员工资标准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确定,应不低于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0%。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按照协理员工会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区分不同工资等次,并制定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标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0%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地协理员总数的20%。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负责制定协理员工资分配方案,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就协理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

协理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县(市、区)总工会、市(州)直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协理员绩效考核制度,参照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落实协理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为协理员落实休假制度,享受工会会员相关福利。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对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报经审批的协理员岗位,实行经费定额补助。对市(州)的补助标准为当地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对直管市、林区的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0%。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部分,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配套补助到位。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制定的协理员工资标准超过当地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的,超过的工资补助部分,由省总工会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平均分担。省总工会分担的费用,从下拨的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补助中列支;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分担的部分应同时安排到位。县(市、区)总工会、市(州)直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承担本地本单位规定的协理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一般每年分两次下拨协理员岗位补助和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补助。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及时拨付本级承担的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上述岗位补助和专项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采取实地调研、电话访谈、网上信箱等形式,对各地协理员岗位工资发放和“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地协理员工作台帐、绩效考核、账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未拨付或未按标准拨付的,省总工会责令该地将上述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同时,根据该地未拨付或未按标准拨付的情形,核减该地下一年度协理员岗位补助经费。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定期对本地协理员工资发放和“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发放或缴纳的,应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定期举办协理员专题培训班。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加强对协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协理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第十五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负责本地协理员的绩效考核,制定协理员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

县(市、区)总工会、市(州)直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负责协理员考核工作,把日常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协理员实行工资调整、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有严重过错的协理员,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建立工会协理员信息库,及时完成信息录入更新工作,每半年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第十七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市(州)直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原则,自主招聘社会化工作者,其选聘、工资和福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协理员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