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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6 |  来源:湖北工会网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总工会文件(鄂国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依据《劳动法》、《公司法》、《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结合本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厂务公开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厂务公开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统一思想,指导实践。

第三条  厂务公开工作必须着眼于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部门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纪检是第一监督人、工会是第一运作人、职工是第一评价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厂务公开,是指国有企业依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企业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湖北的中央在鄂企业和全省各级地方出资企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企业党委(党组)是厂务公开的领导者;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要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纪委、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领导本企业按《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和检查、考核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4.审批有关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企业应建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2.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

3.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4.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三)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企业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副主席、行政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党办、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等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为:

1.落实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和计划;

2.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程序和内容的公示;

3.向职工群众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

5.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整改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内容及时机

第八条  厂务公开要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内容以外,都要实行公开,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一)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1.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

2.改制、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

3.股本设计、增资扩股和股权激励方案;4.职工招聘、解聘方案。

(二)生产、经营、管理公开。

1.年度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

2.财务管理和审计、评估结果;

3.融资、投资、投融资收益情况;

4.依法、依规实行物资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5.租赁、承包合同及执行情况;

6.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7.资产处置情况。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

1.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执行情况;

2.职工工资、福利、晋级;

3.职工的奖励及惩处;

4.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

5.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

6.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管理;

7.劳动、环境、卫生保护情况;

8.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

9.职工培训计划;

10.破产、转制、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开时应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公开。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规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有关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职工再就业等事项也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公开。

1.中层以上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使用情况;

2.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职务消费情况;

3.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及考核和持有本企业股权的情况;

4.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5.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做一次述职,并报告本人的收入、待遇及廉洁自律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及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

如遇上级部门考察企业领导班子,可一并结合进行。

(五)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协调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各企业对规定的厂务公开内容应及时公开,并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开程序及形式

第十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企业应将厂务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公开办法、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列成明细表,公布于众,便于检查实施情况和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厂务公开程序一般按照提出审查、及时公开、征询意见、协调整改、建立档案五个环节进行。

1.提出审查。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各项公开内容由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督促实施,以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公开形式的规范及公开的时效性。

2.及时公开。各项公开内容均应按前款要求,采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在公开栏、企业内网公布或以其他形式通报等办法进行公开。

凡涉及职代会五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各项公开内容在公开时都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等公开,便于职工进行民主监督。

3.征询意见。厂务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还可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赞成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

4.协调整改。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和说明。

5.建立档案。厂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或以表格形式记录在案,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妥善保存备查。列入职工(代表)大会方案的公开内容可随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议进行公开。

企业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或者通过厂情发布会、企业内部信息网、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及时公开。

第五章  评估及考核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每半年要对所属子公司进行厂务公开检查考评;省纪委、省总工会、省国资委每年联合对湖北省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鄂有关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考评,对企业集团二级公司进行抽查。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本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和总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企业厂务公开工作机构。

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机构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厂务公开工作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管理部门和同级工会,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厂务公开的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并责令在1个月内改正,同时取消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公开或者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公开的;

(五)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作整改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投诉人或者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对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