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国厂开组办发〔2020〕4号)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简称“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各地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合理设置、严格审批、注重实效总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二章 评选表彰的周期、项目和数量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决定,可提前或推迟,提前或推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评选表彰的项目及对象:
(一)在已建工会并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二)在历次表彰的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中,评选命名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三)在省级以下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中,评选表彰全国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省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一般申报1个成员单位。
第六条 每次共评选表彰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不超过800个,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不超过100个,全国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100个。
评选表彰的具体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数量、职工人数和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数及开展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等情况,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党建、工建工作。党组织、工会组织健全,人员配备到位,日常运作规范,作用发挥良好;
(二)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民主管理工作。把民主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形成健全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融入企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中。落实职代会制度,确保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作用突出。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做到依法、及时、真实、科学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动党风建设、监督廉洁从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申报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运行良好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行政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管理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结合,有部署、有要求、有监督;工会主动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责任,做好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有完善的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每项制度都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考评办法等标准,形成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监督到位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将其有效融入到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制度之中;
(三)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运行良好。职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符合程序,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等主要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透明、阳光操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履行职责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四)坚持把职代会作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形成的决议得到有效落实。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同时创新民主管理形式,既发挥好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厂务公开栏等传统补充形式,又借用网络等新媒体优理相结合,有部署、有要求、有监督;工会主动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责任,做好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九条 申报全国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党政重视,领导有力。党政领导主持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的工作。各有关方面把民主管理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力,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对民主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责任等有明确规范和要求。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推行民主管理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坚持落实民主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检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建制扩面,措施得力。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措施得力,所属区域(系统)内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建制率达到 90%以上;
(四)推动有力,成效显著。把民主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内容不断丰富,机制不断完善,方式不断创新,活力不断激发。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用明显。
第十条 申报前三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或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一)因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产生重大劳动纠纷案件的;
(二)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三)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
(四)其他不宜申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撤销其所获称号。
撤销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称号,依照申报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向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应撤销所获称号的,也可以直接向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撤销的,作出书面批复,并予以公告。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应撤销所获称号的,可以直接撤销该单位所获称号,予以公告,并把撤销结果书面通报其所在省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
第四章 评选表彰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经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全国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单位初步名单。
第十五条 对拟表彰单位初步名单在全国性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表彰名单,并将建议名单书面报告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审定表彰名单。
第十七条 表彰单位名单确定后,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进行表彰。
第五章 推荐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开展先进单位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全国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负责。
铁路、民航、金融系统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少于拟推荐名额的三分之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中应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申报的企事业单位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将拟推荐表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公示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民主测评并征求单位纪检组织意见。过半数职工代表同意,且经所在单位纪检组织同意的方可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