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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3 15:43 |  来源:

为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推动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基层工会活力,逐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选(以下简称直选)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和谐湖北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保障广大会员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扩大工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改革发展、构建和谐湖北中的积极作用。

二、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目标

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基层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普遍实行工会主席直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所属基层单位,逐步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力争用3—5年的时间,普遍实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

根据上述工作目标,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按照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2005—2006年为扩大试点阶段,全省各级工会要适当调整试点目标任务,逐步扩大试点面,当年换届或新组建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一般应直选工会主席。

2007—2008年为全面推行阶段,全省各级工会要在总结直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直选工作力度。在此期间换届或新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直选工会主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所属基层单位逐步试行工会主席直选。

2009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全省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提高直选工作要求,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巩固成果。在此期间,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所属基层单位普遍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了直接民主、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选举人意志的原则,体现了会员意愿和群众组织群众化的特点,有利于加快工会组织民主化的进程、克服工会行政化倾向,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企业和谐发展。各级工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群众参加直选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工会主席直选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工会组织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与领导,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的同时,切实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权利。各级地方工会及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为直选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3、制定工作方案。全省各级工会要把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总工会扩大试点、全面推行、巩固提高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制定实施方案,做到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直选工作。

4、规范工作程序。直选工作要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行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报名推荐关。要严格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廉政守纪等方面情况,注重职工群众的反映,候选人必须得到职工群众认可。二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上年度本企业股权分红收入超过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三是严把选举程序关,严格履行推荐人选、资格审查、选前公示、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等各项程序,确保直选工作有序开展。

5、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开展直选工作干部的培训,为基层工会做好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要通过干校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培训、指导,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

6、切实维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为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尤其是兼职主席落实相关待遇,提供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要建立健全工会干部维权机制,为基层工会主席依法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