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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代诉办法

法律援助代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3 17:14 |  来源:

一、代诉范围

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补偿及其它符合工会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代诉对象

管辖区域内职工(含农民工)。

三、受理程序

(一)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权益受侵害的证据、侵权方的身份资料等;

(二)经法律援助岗位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代诉条件的,指导职工填写《委托代诉申请表》;

(三)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援助中心在一定工作日内向职工反馈申请表的审批结果,对不符合代诉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作出不予代诉的解释。

四、代诉办理

(一)对代诉案件,经援助中心负责人安排,落实到责任人;

(二)责任人接受案件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与职工沟通,办妥一切委托文书;

(三)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着手调查取证。一般案件7天,疑难案件15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及申诉书或起诉状的草拟。草拟好的法律文书送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

(四)因客观原因,援助中心无法取证,职工也无法提供证据,责任人应该向职工说明诉讼风险,并制作笔录;

(五)责任人应经常、及时、主动、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追踪案件进程、并详细记载庭审记录及办案经过;

(六)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后,责任人应该询问职工对裁决、判决的态度,如不服,经职工申请,援助中心同意,可代为提起上诉;

(七)对生效判决,责任人要根据职工申请,代写执行申请书并做好法院执行庭的联络工作,力求执行及早到位。

五、案卷归档

(一)代诉案件审结、执结以后,责任人均需写出书面的代理报告;

(二)整理、归纳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归档